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禁止水库“投肥养鱼”-焦点新闻-中国养殖
截至9月1日,新余市渝水区所有中型和小(一)型水库,以及孔目江流域30座小(二)型水库已全部禁止投肥养鱼。此项“禁令”明年还将推广到全区所有水库。为了确保措施贯彻到位,相关部门将按月或按季度对全区水库进行抽查,确保水质达标。
多年来,渝水区121座小(二)型、21座小(一)型和2座中型水库被151户养殖户承包经营。为提高产量,养殖户大量投放人畜粪便、饲料和化肥,导致水体自我净化能力丧失,富营养化现象加剧。区水利局2007年的一项调查表明:由于投肥养殖,全区大多数水库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Ⅲ类水以上标准,严重影响了水库周边生态环境、生活用水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
为全面禁止投肥养殖,渝水区今年通过*府出资,从水库养殖承包经营户手中购回经营权,代之实行“人放天养”方式,以避免水库水质污染。
水库养殖承包在过去一度为解决水库管理费用短缺、推动水利经营发展作出了贡献,但随着水库养殖规模的扩大,投肥养殖导致水库富营养化现象严重。“渝水区全面禁止投肥养殖的做法走在全省前列,是促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重要举措,值得在全省推广。”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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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投肥养鱼在全省各地十分普遍,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水库管理单位投入不足。水面承包是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经济来源,管理单位为扭转“有资源、没效益”的局面,采用经营承包的方式发展水库渔业,而承包者为了追求高产,大量投放化肥,造成了水体污染。二是小型水库多由乡镇、村组管理,水库经营权被租赁或买断后,没有与承包者签订水质保护专项协议。三是因历史原因,水库管理单位管理权和水面养殖权分离。四是目前国家对水体施肥尚无明确法律规范。《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均没有针对投肥养殖的具体条款,《水库管理办法》也没有针对投肥养殖的处罚措施,这也是造成水库投肥养殖控制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对水库养殖造成水体污染监控机制不健全、监控手段不齐备等诸多因素,均制约了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