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法规重大制度修订——《开曼群岛公司法》重点事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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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开曼作为全球第五大国际金融中心,其在离岸金融业务方面的税务优势吸引了无数投资者前往该地注册离岸公司,就当地法律法规的制度新增与修订将直接影响着每一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的生效与实施是继开曼《经济实质法案》实施以来的又一次在法律制度上的重大变化。这将意味着开曼群岛作为传统的离岸司法管辖区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与约束,同时对在该地区设立注册公司的投资者也将面临合规层面上的更大挑战。
《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已于年8月8日起正式生效,除第五部分(Section5)有待开曼立法会做出命令后才能生效外,其他部分均已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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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与新增的主要内容
本次重大法案修订主要包括
(1)新增股东登记册的申报材料;
(2)提前“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登记名册”的申报截止日期;
(3)开曼公司现任董事信息开放查阅;(4)提高对现存或未能建立“实益所有权登记册”(BOR)的处罚力度。
就以上四项新增重大变化,我们将逐次进行介绍
(1)新增股东登记册的申报材料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第40条“股东登记”的相关规定,任何开曼公司都需要书面记录其股东信息,具体包括:
●除了必要的公司股东的姓名、地址。除此之外,如果某个开曼公司将股本配发成了股份,则就每位公司股东所持有股份情况都需要提交一份声明,该声明应当包括:
(i)按照股份编号列清每一股份(只要股份有编号);
(ii)确认每位公司股东已认缴股份数量/同意认缴股份数量;
(iii)确认每位公司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数量和种类;及
(iv)根据公司章程,明确各公司股东所持有股份的种类是否于公司章程的架构下附带投票权;并确认该投票权是否附条件。
●列明每手股份的号码;
●确认各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与类别;
●确认各股东每手股份所支付的金额;
上述新增申报材料需于本次修订法案生效后的6个月内(暨最迟于年2月8日之前)完成申报工作。如未能及时完成申报,将被处以罚款6,美元的罚款。
(2)提前“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登记名册”的申报截止日期
对于发生公司董事以及管理人员产生变动的情况,其备案的时间已从原先出现变更生效情况后的60日内缩短至现行法案所规定的3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3)开曼公司现任董事信息开放查阅
根据现行修订法案的内容,任何一间位于开曼群岛的居民或非居民公司的现任董事资料信息(不包括前任董事、管理人员)都可通过前往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现场进行付费查阅,并且该查阅方式直接面向公众开放。
本项内容将于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提高对现存或未能建立“实益所有权登记册”(BOR)的处罚力度
根据现行修订法案的内容,针对开曼公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ship),任何公司如不能及时和建立或维持相应登记册,将受到严重的罚金刑或监禁刑。具体调整的幅度为:
●针对公司
(i)首次违反规定:处以罚款30,美元;
(ii)再犯违反规定:处以罚款,美元;
(iii)第三次违反规定:公司被除名;
●针对个人
(i)初次违反规定:处以罚款30,美元;
(ii)再犯违反规定:处以罚款61,美元及/或2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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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现行修订法案的实施毫无疑问提升了对利用开曼群岛从事跨境金融离岸业务的投资者的合规要求,这对于设立在开曼群岛的公司维护成本以及代理费用也将产生波动。
修订法案内容中对于处罚力度的显著变化再次警示相关投资者以及代理方需要尽早树立合规意识,同时基于新规需要重新审视已经通过开曼群岛这一中间架构层所建立的跨境投资架构,确保其稳定性。
同时,对于准备使用开曼群岛进行跨境投资设计的投资者,可以适当考虑是否存在对于该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替代地区,以寻找避免受该新规约束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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