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一老员工吃了俩包子 遭到解聘
在沃尔玛超市工作的徐某,在中午吃饭时间吃了促销员端来的俩包子,没想到吃包子的过程被超市监控录了下来,超市让徐某写陈述书 ,随后解聘了徐某。收到解聘通知的徐某不服 ,到仲裁委仲裁,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但超市方面坚持要解聘徐某,并将徐某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吃包子的行为并非故意,不属偷吃,超市以偷吃为由解聘徐某不妥。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超市对徐某的解聘决定。
徐某今年40岁,2003年7月,他应聘到沃尔玛超市工作,当时签订了两年的合同,从事熟食部炒岗高级技工工作。两年合同期满后,徐某与超市续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7月,在已经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徐某与超市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09年,徐某已经在超市工作了6年。
今年3月10日12时许,正是吃午饭的时候,徐某与某食品公司驻超市的促销员吴某聊天时,徐某向吴某半开玩笑地问,你们食品公司的包子味道怎么样?吴某回答徐某,自己也没尝过,也不知道什么味道。徐某说,要不给几个尝尝。吴某觉得大家都是同事 ,也不能太计较,于是就端进徐某的加工间一笼包子。看到热腾腾的包子,徐某与在加工间的王某、丁某各吃了两个,剩下的两个,吴某端回了自己柜台上。
被监控录下遭解聘
当天下午,超市管理人员提起中午吃包子的事情,让当事人给个答复。原来,徐某和同事在加工间吃包子的过程,被超市的监控给录下来了,超市方面很生气,要求当事人都要写陈述书,严重者还可能遭到解聘。
徐某、王某、丁某、吴某四人在超市的要求下开始写陈述书,吴某主动承认错误,承认 不应该拿给徐某品尝 ,徐某、王某、丁某也承认了错误,表示没经过管理层授权吃了包子。但徐某认为,他吃的是吴某公司的包子 ,吴某公司只是驻超市的,包子不是超市所有。
3月18日,超市经过公司工会同意,向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决定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月20日,徐某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超市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就因为吃了俩包子,就被东家解聘,收到通知书的徐某很不服气,3月23日,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是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超市不该因为这点事情就和自己解约。而超市方面表示,徐某违反了超市的员工守则,违反了超市的鲜食质量控制试吃程序,就应该被解聘。
市仲裁委5月8日作出裁决,撤销了超市对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表示超市应继续履行与徐某的劳动合同。超市不服仲裁裁决,告到了法院。
法院认定不属偷吃
案件审理中,包子是偷吃还是试吃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超市方面称,包子是超市的,没经过管理人员允许,徐某吃了俩包子,绝对属于偷吃的性质。但徐某辩称,他吃的包子不是超市的,是食品公司的,他不是偷吃超市的商品。即使包子是超市的,自己也有超市签发的试吃证,有权试吃食品,不必向其他员工请示,他吃包子的行为是试吃。
法院审理认为,从当事人的陈述书中可以看出,从主观上讲,徐某说的是吴某公司的包子味道怎么样想尝尝,主观上没有要偷吃的故意,从客观行为上讲,吃包子前是吴某先将包子端进徐某所在的灶台处,然后徐某才吃的,徐某本人没有实施窃取行为,从以上因素判断,徐某吃包子的行为并非偷吃。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胜诉,超市败诉,撤销超市对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超市应继续履行与徐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半岛都市报 张同顺)